|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 10 | 河道采砂检查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7-6211297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 ||||
|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 ||||
河道采砂检查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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