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期限 | 收费情况 | 违法责任 |
| 1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及其批复) | 2日 |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1日 | |||||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7-6211297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2218519 | ||||||
| 服务地点:邓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 |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