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许 可 类 |
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 等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
1、受理责任:管养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处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5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许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2、审查责任:管养处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 5、事后监管责任:管养处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 等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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