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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现场检查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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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任务准备  1.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相应的企业和单位 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检查。                                          监察大队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监察大队 1
督促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及企业对所查处的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将进行法制程序                                       监察大队 7
持续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监察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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