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 受理 | 1、受理责任:由排污单位报送排污申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监察大队 | 按月征收或按季度征收 | 按月征收或按季度征收 | 《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
| 检查 | 2、检查责任:现场核查排污申报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 监察大队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核算排污费,并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若规定期限内无复核要求,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监察大队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告知或送达企事业单位领取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信息公开。 | 监察大队 | ||||
| 5、事后责任:建立档案。 | 监察大队 |
排污费征收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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