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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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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环评科   报告书30天、报告表15天、登记表7天  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登记  表15天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环评科  
送达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通过确认或不予通过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环评科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监察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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