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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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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环评科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环评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通过确认或不予通过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环评科
监督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监察大队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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