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农机局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分享:

邓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违规载客的行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