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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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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

有人员伤亡的农机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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