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农机局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分享:
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七)拼装或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特征,使用或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伪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牌照和证件的,或使用其他证件和牌照操作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机安全监理所

收费依据:豫财罚邓字第018号.处以50---200元罚款
调查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农机安全监理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农机安全监理所
告知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决定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所 1日 7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