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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证件不符的,或操作未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或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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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操作未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或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操作不符证件的,或操作未登记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机安全监理所

收费依据:豫财罚邓字第018号.处以50---200元罚款
调查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农机安全监理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农机安全监理所
告知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决定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所 1日 7日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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