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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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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行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操作未参加年检的农业机械,不随身携带证件的,或转借牌照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机安全监理所

收费依据:豫财罚邓字第018号.处以50---200元罚款
调查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农机安全监理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农机安全监理所
告知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农机安全监理所
决定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所 1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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