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农机局
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分享:
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擅自开办农用机械贺驶培训班或学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业机械管理局 依据《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农业机械管理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农业机械管理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农业机械管理局
决定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业机械管理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农业机械管理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农业机械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