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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未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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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立案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或未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依据《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审查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告知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决定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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