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拼装、改装或承揽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立案 | 1.立案责任:农机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农业机械维修者拼装或改装已报废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农机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农机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农机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站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拼装、改装或承揽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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