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日) |
法定时限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投诉举报的,符合立案标准违法行为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队 | ||
| 调查 审查 |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执法人员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需要回避的依法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 |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 稽查队 |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稽查队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 |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稽查队 | 三个月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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