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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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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投诉举报的,符合立案标准违法行为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稽查队
调查
审查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执法人员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需要回避的依法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稽查队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稽查队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稽查队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稽查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队 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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