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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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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投诉举报的,符合立案标准违法行为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稽查队
调查
审查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执法人员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需要回避的依法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稽查队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稽查队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稽查队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稽查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队 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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