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日) |
法定时限 (日) |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投诉举报的,符合立案标准违法行为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稽查队 | ||
| 调查 审查 |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执法人员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需要回避的依法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稽查队 | |||
| 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 稽查队 |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稽查队 |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 稽查队 |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稽查队 | 三个月 | ||
| 移交 | 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假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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