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食药监局
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8
分享: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日)
法定时限
(日)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投诉举报的,符合立案标准违法行为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稽查队
调查
审查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执法人员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需要回避的依法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稽查队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稽查队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稽查队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稽查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队 三个月
移交 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假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