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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液制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在食盐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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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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