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盐业局
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分享: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