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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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