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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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