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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现金价值3倍以下罚款。” |
保留 |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批发业务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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