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盐业局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批发业务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分享: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现金价值3倍以下罚款。”

 

 

保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