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点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