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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保留 |
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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