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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运盐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运输工具。” |
保留 |
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卖盐产品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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