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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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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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