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下三倍以下罚款。” |
擅自开发盐资源、擅自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