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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包装物及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印制、购销、使用包装物及标识,工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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