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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买卖准运证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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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准运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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