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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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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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