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 邓州市工商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发布,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保留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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