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 核减广告项目 | 邓州市工商局 | 1、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第十二条: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既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又领取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其营业执照中广告经营项目应随《广告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即时变更。 |
保留 |
核减广告项目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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