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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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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责令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邓州市工商局 1、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十三条: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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