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不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 1、立案责任: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2、调查责任: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 3、审查责任: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6、送达责任:7日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不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