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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6条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邓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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