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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类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物品;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筑堤拦水、压缩河床、炸鱼、烧荒、倾倒垃圾;隧道顶上及洞口两侧各100米内挖土,200米内开山采石;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移动、涂改和损坏公路标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设施;损坏公路上的树林花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架)、宣传牌(架)及其他非公路标号志和公路安全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驻、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在限期内拆除的,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 (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理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堤拦水、压缩河床、炸鱼、烧荒、倾倒垃圾;隧道顶上及洞口两侧各100米内不准挖土,200米内不准开山采石;不得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 第二十八条:“不得移动、涂改和损坏公路标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公路上的树林花草。” 第三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除按前款的规定确定外,还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标准对行车视距和立体交叉的要求。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已经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架)、宣传牌(架)及其他非公路标号志和公路安全标志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擅自设置的,应在5日内拆除。” |
1.立案责任: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中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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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中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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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案卷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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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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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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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7日内,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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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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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设施的;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架)、宣传牌(架)及其他非公路标号志和公路安全标志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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