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人防办 | 2日 | 不收费 | |
| 审查 | 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2日 | |||||
| 决定 |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 | 1日 |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得到落实。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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