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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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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人防办 3日 不收费
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日
公开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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