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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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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检查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人防办 3日 不收费
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日
公开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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