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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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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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