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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