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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营种子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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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第三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
企业和个人 |
种子管理站 |
无 |
种子分支机构许可证 |
无 |
7 |
无 |
有经营种子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许可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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