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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农业行政监察大队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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