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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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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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