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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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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市场秩序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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