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场秩序科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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