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行为的处罚 | 市场秩序科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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