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第四十七条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布
来源:中国文化报 记者刘修兵
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
《规划》指出,“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全社会保护文物的共识初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保护责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广泛认同。文物资源家底基本廓清,文物保护对象和范围更加拓展,文物保存状况有效改善,博物馆建设蓬勃发展,文物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工作保障体系日渐完善,文物对外交流合作长足发展,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持续增长,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不断增强。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利用的任务更加艰巨,文物工作责任更加重大,文物资源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文物事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文物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抓住机遇,奋发有为,全面推进文物工作迈上新台阶。
根据《规划》,到2020年,文物资源和保存状况基本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展示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体系逐步形成,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对外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利用理论架构基本确立,文物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力量得到加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市场活跃有序,文物收藏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文物进出境监管和文物鉴定服务日趋完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事业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坚定文化自信、拓展中外人文交流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
《国家文物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全文如下:
前 言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和生生不息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加强文物保护利用,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全社会保护文物的共识初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保护责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广泛认同。文物资源家底基本廓清,文物保护对象和范围更加拓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面推进;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文物藏品4138.9万件/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世界遗产50项,跃居世界第二,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5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4项。文物保存状况有效改善,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延安革命旧址群等文物保护修缮重点工程顺利完成,抗战文物和传统村落保护展示全面提速,水下文化遗产、大遗址保护及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取得突破,城乡建设中文物考古和抢救保护协同推进,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有序开展。博物馆建设蓬勃发展,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4692家,其中国有博物馆3582家、非国有博物馆1110家,免费开放博物馆4013家,全国平均29万人拥有1家博物馆。文物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法》启动修订,《博物馆条例》公布实施,文物执法督察和联合执法力度逐步加大,依法行政能力和宏观管理水平有效提升。文物工作保障体系日渐完善,文物保护投入大幅递增,文物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博物馆机构稳步增长,文物博物馆人才培训力度持续加大。文物对外交流合作长足发展,文物进出境管理持续加强,流失海外中国文物追索返还取得新成果。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持续增长,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不断增强。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利用的任务更加艰巨,文物工作责任更加重大,文物资源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文物事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文物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抓住机遇,奋发有为,全面推进文物工作迈上新台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文物资源和保存状况基本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展示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体系逐步形成,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对外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利用理论架构基本确立,文物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力量得到加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市场活跃有序,文物收藏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文物进出境监管和文物鉴定服务日趋完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事业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坚定文化自信、拓展中外人文交流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实现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确保文物安全。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夯实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状况评估制度,发布年度评估报告。开展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和水利遗产普查和保护,加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物保护。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遴选,落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公布和实施,推动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10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提升考古在文物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开展“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工程,对古文化遗址有重点地进行系统考古发掘,不断加深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继续重视基本建设考古,做好北京城市副中心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研究建立文物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认定与公布。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实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程,推动考古、保护、研究与展示、利用的良性循环。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展示水平。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加强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史料的调查、征集、研究工作,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清理、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加强革命文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完善馆藏革命文物监测调控设施,改善革命文物的藏品保管和陈列展览条件。
实施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强濒危文物抢救保护,简化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加强长城保护。开展山西古建筑、江西海昏侯墓保护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效应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开展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文物保护、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保护、西部地区石窟保护展示工程。建立京津冀文物保护协同机制,实施冬奥会区域文物保护展示工程,推进京张铁路整体保护利用示范项目。推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常态化、标准化,出台日常养护、岁修、巡查和监测工作规范。指导古建筑密集区开展古建筑养护工程试点和古建筑保护利用综合试点。
加强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申报和管理制度,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实施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程。
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开展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沿海重点海域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和水下考古发掘保护项目,划定一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推进南海I号、丹东I号等考古发掘和保护展示项目,实施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保护工程。提升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装备水平,建成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南海基地。
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管理。坚持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民族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的工作原则,加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动态管理,推进花山岩画文化景观、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古泉州(刺桐)史迹、良渚遗址、海上丝绸之路保护与申遗工作,推动陆上丝绸之路其他廊道申遗。加强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沿线文物保护。完成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和世界文化遗产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状况监测和报告制度。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公布普查数据和普查成果,实行国有可移动文物身份证制度,建立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库。
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制定文物病害程度和健康状况分析评估标准,实施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重点开展纺织品、漆木器、书画、青铜器等易损文物抢救修复工作。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平台,提升馆藏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专业装备水平。
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出台馆藏文物日常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博物馆库房标准,实施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和标准化库房建设工程。在文物收藏较为集中的博物馆,建设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环境调控系统和专有装置,实现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在地震多发地区,开展馆藏文物防震设施建设。实施馆藏革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改善馆藏革命文物保存环境。
(三)加强文物安全
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模式。推动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修订文物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和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职责,推动文物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
提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开展文物被盗、被破坏和火灾风险评估,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数据库,推广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远程监管、文物建筑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田野文物智能巡检,基本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
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文物博物馆单位防火防盗防破坏先进技术和专有装备,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专栏1 文物保护工程
1.长城保护计划: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惠及民生”的长城保护体系,编制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省级长城保护规划,实施一批长城抢险加固、保护修缮、设施建设和综合展示工程,新建一批长城保护展示示范区。健全长城保护管理制度,推动组建国家级长城保护研究中心,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2.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建立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旧址保护修缮三年行动计划和馆藏革命文物修复计划,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革命旧址保护展示项目,抢救修复濒危、易损馆藏革命文物;推广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旧址整体保护经验,实施鄂豫皖大别山区革命文物保护展示项目,继续加强抗战文物保护展示;加强对革命文物的研究阐释,改进提升革命文物陈列展示水平,推出一批弘扬革命精神、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革命文物专题展览,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实施“长征——红色记忆工程”,编制长征文化线路保护总体规划,加强长征文物保护展示,打造长征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
3.“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工程:以良渚等遗址为重点,深入研究展现早期中华文明的多元一体格局;以殷墟等遗址为重点,深化夏商周考古工作,揭示早期中国整体面貌;以河套地区聚落与社会、长江中上游文明进程、长江下游区域文明模式研究为重点,推进区域文明化进程研究。实施良渚、殷墟、石峁、二里头、三星堆、秦始皇陵、景德镇御窑、圆明园等遗址展示提升工程,建成一批遗址博物馆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4.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保护工程: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调查,基本掌握西沙海域文物遗存状况,加强明清海防设施、窑址、海岛文物调查研究,推进东海、黄海、渤海及内水重点区域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实施一批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保护修缮、展示提升和环境整治项目。
5.西部地区石窟保护展示工程:加强四川、重庆、甘肃等石窟寺石刻保护展示,实施石窟稳定性评估、石窟本体及载体加固治理、窟檐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形成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石窟展示廊道。
6.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青海、四川、云南、甘肃藏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传承藏族传统营造技艺;实施新疆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文物特别是军垦文物保护。
7.古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程:继续实施山西古建筑、曲阜孔府孔庙孔林、武当山古建筑群、沈阳故宫等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推出一批精品工程。完成27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
8.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保护展示提升工程:制定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和养护规程,实施上海、广州、青岛等近现代文物建筑综合保护和京张铁路、中东铁路历史建筑整体保护工程,基本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工业遗产、名人故居保护修缮项目,提升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水平。
9.水利遗产保护工程:健全水利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制定水利遗产保护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开展水利遗产保护、监测、管理和展示、利用研究,实施一批重要水利遗产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加强水利遗产保护宣传教育。
10.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完成5万件馆藏珍贵文物的病害分析与健康评估工作,完成4万件馆藏珍贵文物及重要出土文物、出水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建立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基础资料数据库。
11.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和标准化库房建设工程:完成150家博物馆及重要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建设项目;完成10万件珍贵文物柜架囊匣配置工作;完成省级博物馆库房标准化改造,实现新建地市级博物馆库房达标;完成处于全国7度抗震设防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珍贵文物的防震加固设施建设。
12.文物平安工程: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高风险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防盗技术设施建设,高风险古城镇、传统村落、古建筑群防火技术设施建设和高风险古建筑防雷技术设施建设。完成1000处第六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火防盗设施建设,基本建成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体系。
三、全面提升博物馆发展质量
博物馆是保护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殿堂,是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在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具有特殊作用。中国各类博物馆不仅是中国历史的保存者和记录者,也是当代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见证者和参与者。贯彻落实好《博物馆条例》,优化博物馆结构,丰富博物馆藏品,促进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升博物馆公共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水平,建设现代博物馆体系。
(一)优化博物馆建设布局
到2020年,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人群覆盖率达到每25万人拥有1家博物馆,观众人数达到8亿人次/年。推动公布《博物馆建设标准》。加强标志国家及地方文明形象的重点博物馆建设,支持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建设世界一流博物馆。完善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工作机制,推进上海博物馆、河南博物院、湖南省博物馆、湖北省博物馆、西藏博物馆等改扩建和功能提升工程。加快二里头遗址博物馆、国家自然博物馆、国家设计博物馆、国家人类学博物馆、当代艺术博物馆等专题博物馆建设,推进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和工业遗产博物馆建设,形成一批具有鲜明主题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馆群体。加强市县博物馆建设,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实施边疆地区博物馆建设工程。
(二)完善博物馆管理机制
完善博物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机制,健全博物馆藏品和展览备案制度,建立博物馆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公布《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修订《博物馆评估办法》。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完善非国有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非国有博物馆准入退出制度,修订《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实施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质量提升工程。
(三)提升博物馆教育质量
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机制,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探索对免费开放博物馆实行动态管理,将更多博物馆纳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改善博物馆服务设施和接待条件,拓展博物馆文化休闲功能,发挥博物馆的文化中心和研究中心作用。健全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国家一级博物馆与市县级博物馆借展、联展、巡展合作机制。加强流动博物馆建设,推动展览陈列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强化文教结合,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定期开展博物馆中小学生教育活动,推出一批博物馆教育精品项目和示范活动。
(四)加强博物馆藏品管理
完善博物馆藏品征集标准,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域和途径,充实基层博物馆藏品数量和类型。加强近现代文物征集,注重民俗文物、民族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健全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藏品信息备案系统,形成博物馆藏品资源共享和馆际交流机制,推进考古机构依法向博物馆移交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和出水文物。
专栏2 博物馆建设工程
1.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提升工程:全国国有博物馆为中小学生讲解服务10万小时以上/年,每家博物馆开展中小学生讲解服务或教育活动4次以上/年。建立博物馆青少年教育项目库,制作博物馆青少年教育精品课程100个以上。开展博物馆教育示范点建设,建立馆校合作机制,创建与学校教学相结合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活动项目品牌。
2.边疆地区博物馆建设工程:实施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级博物馆改造提升工程,建成一批反映边疆历史及多民族融合发展的边疆博物馆,全面提高边疆地区博物馆的藏品保存和陈列展示水平。
3.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质量提升工程: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开展非国有博物馆定级评估,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保护修复、公共服务和教育设施建设。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指导、技术扶持和人才培养。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活动,推出100项非国有博物馆精品展览或教育活动,促进将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采购范围。
4.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国家重点建设成就、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变迁的重要实物调查与征藏,制定入藏门类、标准和规范,重点充实基层博物馆藏品资源,新增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藏品达到10万件以上。
四、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
坚持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大力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的有效途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历史说话,让文物活起来,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让宝贵遗产世代传承、焕发新的光彩,用文明力量助推发展进步。
(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实施国家记忆工程,建设全民共识的国家精神标识。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推进山东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甘肃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编纂出版《中国文物志》。
(二)彰显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创新文物合理利用模式。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攻坚和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美丽中国建设相结合,延续历史文脉,建设人文城市,打造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促进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分类分级制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标准,培育以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为载体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休闲旅游精品线路。
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出台《博物馆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和经验推广。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规范性文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各方力量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和优秀企业。到2020年,打造5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建成1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基地,文化创意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物单位和企业超过50家,其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家。扩大文物资源开放,实施全国可移动文物资源共享工程。
(三)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提升社会文物管理服务水平
开展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研,组织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相关课题研究,建立健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的政策措施,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引导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经营资质审批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制度,加强文物市场和网上文物交易监管,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文物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编制文物鉴定规程和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指导意见,支持培育各类合格主体开展民间文物鉴定业务,规范文物鉴定活动。制定涉案文物鉴定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涉案文物鉴定机构达到35个,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拥有1个涉案文物鉴定机构。推广科技手段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
加强文物进出境管理。完善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推广文物身份电子标识,实现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加强协同监管,加强对自贸区、保税区的文物进出境管理服务,加大打击文物走私力度。优化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布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达到260人。开展流失海外中国文物调查研究,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取得新成果。
(四)拓展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建设“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
加强与文化遗产国际组织的深度合作,提高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履约水平。扩大与各国政府间文物交流互动,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构建稳定、多维的政府间文物合作网络。增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文化遗产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建设“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加强中华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推出一批具有中国内涵、国际表达、创意融合的对外文物展览,引进一批高水平来华文物展览。统筹开展援外文物保护工程和境外合作考古项目,推出一批中国文物保护理论成果和实践案例,实施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在文物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港澳台同胞共享中华优秀文化遗产。
专栏3 文物合理利用工程
1.国家记忆工程:依托文物建筑、文化典籍、国家档案等,通过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代表性文物,分类分批实施国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记忆工程及国家记忆数字化保存行动计划,建设全民共识的国家精神标识。
2.“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坚持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共同参与,推动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内容、产品、渠道、消费全链条设计,丰富文化供给,促进文化消费,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作用。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调动文物博物馆单位用活文物资源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完善业态发展支撑体系,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影响力的融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有力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3.全国可移动文物资源共享工程:运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字化成果,建立可移动文物资源共享机制。公布文物藏品信息达到100万件以上,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4.“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建设工程:编制实施“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推进陆上丝绸之路扩展项目、海上丝绸之路的保护与申遗工作,加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跨国协作与文物保护,开展丝绸之路“南亚廊道”研究。构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双边、多边交流机制和合作平台,实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援外文物保护工程和合作考古、科技保护、文物展览项目,促进民心相通,增进深度认知。举办“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主题研讨会、高级别论坛和陆上、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交流展。
5.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充分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对外活动契机,抓住重大节庆、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节展赛事的时间节点和国家文化年、文化节系列活动,向世界推介更多具有中国特色、凸显中国精神、蕴含中国智慧的文物精品展览,扩大文物出展国家和地区。全方位拓展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平台,大力创新方法手段,在重点国家实现突破,在周边国家巩固扩大,在非洲、拉美等地区扩大覆盖范围,打造一批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品牌。将中华文化走出去融入文物对外援助工作,继续推进援助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尼泊尔、缅甸等文物保护工程,做好境外联合考古项目。举办面向港澳台青少年的历史文化研习营活动,组织赴港澳台文物展览,保持与台湾文化遗产领域机制性交流。
五、加强文物科技创新
构建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组织创新为支撑、以制度创新为保障的文物行业创新体系,支撑引领文物事业科学发展。
(一)提高技术预测预见能力,加强基础科学技术前沿研究
加强文物保护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重点开展文物领域技术预测、预见的方法研究,规划文物科技发展战略、重点领域和行动计划,制定技术路线图。开展文物价值综合研究、文物本体材料及制作工艺、文物病害、保护材料与文物本体作用机制等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推进以应用基础研究为先导的技术创新。支持文物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的理论、方法和模型前沿研究。
(二)加强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文物保护装备建设
开展考古调查与发掘专用技术、无损分析检测和多技术协同探测技术研发,构建考古现场保护体系。开展文物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风险处置关键技术和出水文物、土遗址、壁画、石窟寺等成套保护技术及生物病害综合防治技术研发。开展书画、纺织品、陶质彩绘文物传统修复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文物保护材料性能和保护效果评价方法研究,木结构建筑和历代书画传统工艺谱系研究。以博物馆和大遗址为对象,开展智慧博物馆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深化“制造商+用户”、“产品+服务”发展模式,加强企业与文博科研单位、用户单位的合作,推进文物博物馆专有装备研发、推广应用、替代升级,形成文物保护装备产品系列。制定文物保护装备产品标准,建设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
(三)加快急需标准制定,推进文物信息化建设
加强文物术语与编码等基础标准的制修订,加强文物数字资源采集、加工、存储、传输、交换、服务等通用标准的制修订,加强文物价值评估、风险管理、保护技术等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完善标准复审制度,完成50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进单位(实验室)标准、地方标准建设,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强化文物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研究信息化整合共享工作,建设国家文物大数据库,建成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完善文物部门政务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文物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资源共享共建。
(四)推广文物科技成果,构建多元化科研组织
促进文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文物科技成果的效果和适用评估,建立文物科技转移和成果扩散机制,发布重点文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依托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及工作站、科技创新联盟,实施文物保护科技示范工程。鼓励社会科技资源参与文物科技创新,加强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建立实体研发组织与虚拟研发组织相结合的新型文物科技创新组织模式。建成30个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5个以上文物行业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培育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进入国家级研发基地序列,完善文物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和科研机构评价制度。
专栏4 文物科技创新应用工程
1.文物保护科技示范工程:依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和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围绕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陶质彩绘文物、出水文物、竹木漆器、纺织品、纸质文物和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调控、馆藏文物防震、遗产地风险预控等方面,实施20项以上文物保护科技示范项目。
2.智慧博物馆建设工程: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研发智慧博物馆技术支撑体系、知识组织和“五觉”虚拟体验技术,建设智慧博物馆云数据中心、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和业务管理支撑平台,形成智慧博物馆标准、安全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智慧故宫、智慧敦煌、智慧秦始皇陵博物院。
3.文物保护装备应用示范工程:研发水下考古机器人搭载平台、文物数字化装备和智能感知终端、智慧博物馆装备、文物素材再造设备和系统等前沿技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物保护装备。促进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安全、文物运输、文物管理等专有装备应用。建设装备企业和文博科研、用户单位相结合的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和应用示范区。
六、加强文物法治建设
坚持制度先行,完善文物法律制度,健全文物政策措施,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增强文物法律意识,提升文物法治水平。
(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文物普法宣传
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文物法律制度体系。落实《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推动《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一批配合文物法律法规实施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好文物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文物系统“七五”普法工作,深化文物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加强文物普法宣传员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法治宣传工作,促进文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文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文物行政审批流程,更新文物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文物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推进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文物行政审批事项在标准上规范、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进一步明确文物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发展定位,进一步规范文物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文物部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加大层级监督,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督察
完善国家文物督察制度。构建“国省督察、市县执法、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依法督察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依法督办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公开曝光一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及时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和长城执法专项督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充实文物行政执法力量。优化省级以上文物执法督察力量配置,落实市县文物行政执法职能,实现省市县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全覆盖。完善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省级文物执法效能评估。建立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分级处置、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文物案件通报、移送标准和程序。
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强化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实施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发挥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举报中心作用,建好用好“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建立文物违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形成文物执法领域志愿服务机制。
(四)加强联合执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落实“两高”文物犯罪司法解释,完善联合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长效机制。提升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的实战作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文物火灾事故高发势头。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水下文化遗产执法合作,开展多领域联合行政执法行动。
(五)严格责任追究,健全文物违法行为惩戒机制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领域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专栏5 文物法治建设工程
1.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建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监督在线巡查试点和执法终端建设试点,建设全国文物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执法遥感监测,抽查100个县域单元,对其文物消失或违法情况进行监测。推动5个文物资源密集城市建立文物安全保护志愿服务队伍,指导文物资源密集市县建立文物违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2.文物宣传传播能力提升工程:围绕文物法律、重大政策、重要节庆、重要事件、典型案例和重要考古发现、文物保护利用重点工程、执法督察行动开展主题宣传系列活动。做好国际博物馆日全国主会场、中国文化遗产日主场城市活动。加强文物普法宣传,加大文物新闻发布力度,开展文物网络舆情监测。打造文物系统网络新媒体矩阵,开设文化遗产公开课,建设文物传播专家库和资源库。
七、完善规划保障措施
加大政策引导,强化资金保障,加强队伍建设,为文物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出台政策举措,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健全文物认定、登录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建设国家文物登录中心。研究制定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推进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健全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导,推动第三方机构参与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评估,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制修订《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近现代建筑保养维护工程技术规程》。
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研究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表彰向国家捐献文物、捐赠文物保护资金及其他支持文物保护的行为。
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出台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指导意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志愿者管理制度,培育文物行业社会组织。
(二)拓宽投入渠道,提高文物保护资金使用效益
增强文物保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性,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予以倾斜,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政策实施予以保障。
加强文物保护资金规范管理。制定《文物保护项目预算编制规范》《馆藏文物修复计价清单》,进一步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文物保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健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文物保护投入绩效考评制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评估和验收,制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财务验收管理办法》。
落实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资金投入。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发挥文物保护基金平台作用,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提供资金支持。
(三)提高人才素质,增强文物保护管理能力
继续推进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实施高层次文博行业人才提升计划,将高层次文博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加强对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大跨行业、跨部门文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文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文博人才培养体系,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文博单位人员培训予以倾斜。强化“以修代培”, 推动文博人才培养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相结合。研究制定文博行业职业教育指导意见,将文物传统工艺的保护传承纳入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文博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研究制定文博行业相关职业标准,完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和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全国文博网络学院,实现文物行业网络培训全覆盖。
专栏6 文物人才培养工程
1.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举办文物领域培训项目达到300个以上,培养各类文博人才达到1.8万人次以上;实施“以修代培”项目20个以上。实施文物行业领军人才计划,在文物重点领域培养领军人才20名以上;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育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10个以上/年;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新增文物保护修复人才700名以上;实施文博人才扶贫计划,举办贫困地区文物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班30个以上。
2.民间匠人传统工艺传承工程:开展文物保护传统工艺人才调查,加强传统工艺、工匠研究与保护,支持民间匠人参与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推动传统工艺纳入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教学内容,建设以传统工艺传承保护为核心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
八、形成规划实施合力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地方文物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坚持规划管理的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任务进行细化落地、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如期完成。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推动各级财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努力形成全社会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查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组织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文物工作和加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